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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4-04-25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作风建设会议精神,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按照医院党的建设总要求,切实加强医院作风、行风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严肃政治纪律

1.旗帜鲜明讲政治。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坚定不移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坚定不移把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作为重大政治责任。

2.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准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坚决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严禁搞人身依附关系,严禁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

二、严肃工作纪律

3.认真落实岗位职责,实行“首问负责制、首诊负责制”,对待病人不推诿不应付,态度和蔼、耐心周到,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4.严格按照科室排班规范上岗(持证、挂牌、着工作装),不得私自顶班、换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实行无缝对接,接收病人和医学检查的临床、医技科室不得因下班拒绝进行诊疗、检查。

5.工作时间严禁擅离职守,禁止网上聊天、炒股、购物、网络游戏、看非工作视频。禁止在办公区出现与行业规范、行为规范、职业规范不符的行为。

6.严禁未经院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私自减免病人费用或进行医学检查。如有违犯按医院财务制度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全部经济赔偿和承担相关责任。

7.严禁医务人员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到院外进行诊疗活动。在院外引起医疗纠纷由当事人自行承责。

8.不准在其他医院、其他科室转诊的病人面前对之前的诊疗处理进行不适宜的评论。

9.严禁班前、值班期间、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在室内及院内非吸烟区吸烟。

10.不得妄自猜测、散播不利于医院的言论和消息;严禁挑拨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医患之间关系;严禁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严禁进行私下串联、扩大矛盾、非法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严禁本院职工对医疗纠纷私自发表议论或暗通情况,唆使病人或家属到医院吵闹,扩大事态,制造事端。

发生以上违反工作纪律和医德规范行为,医院将视情节给予提醒、谈话、警告、通报批评处理,并扣罚当月绩效工资。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及《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医院将加重处罚。

三、严肃劳动纪律

11.按照医院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脱岗。

12.门诊人员在上班前做好接诊工作,上班后立即接诊病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诊的,提前告知门诊部并进行人员替代。

13.请假应事先书面履行请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事后2日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因无人出诊导致门诊病人投诉的按旷工处理。

14.职工请假一律由本人提交请假单(需说明请假理由和期限,并附相关证明),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3天之内的假由科主任、护士长批准,7天之内和正常制度的请休假由人事科批准,7天以上的病、事假及科主任、护士长休假报请院领导批准。

15.科主任请假或因公外出离开医院须报请人事科,院领导批准;业务科室主任还要报请所属医务科或门诊部;护士长请假或因公外出,3天以内报请护理部批准,3天以上报请院领导批准,正常休班可自行安排,在安排好工作的同时,报告护理部。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人员,旷工1-3天者,扣发5天全工资;旷工4-5天者,扣半月工资和全月绩效工资、奖金、卫生津贴;旷工5天以上者,扣发全月工资、绩效、奖金、卫生津贴;旷工10天以上者开除。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影响工作或引发纠纷、差错、事故的,除经济处罚并承担所有责任外,视情况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原岗位、降聘或解聘等处理。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医院将加重处罚。

四、严肃会议纪律

16.本规定所述会议,适用于医院行政会议、党务会议、考评会议、学术会议、各类例会及专题会议。

17.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参加会议人员须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会议地点并本人签到,在指定位置就座,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有特殊要求着装的,应按要求着装。

18.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或者不能准时参会的,必须提前向承办部门请假,报告详细事由,否则按迟到或缺席处理。未经承办部门或者主持会议领导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19.会议签到、考勤工作由承办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并做好汇总统计。

20.护士长以上中层管理人员一年内无故不参会1次者,由分管院领导向其发出警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一年内无故不参会超过3次者,按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予以撤销行政职务处理。

21.涉及秘密事项或尚未对外公告的事项,与会人员严禁泄密;在会议期间讨论中发生的分歧意见以及未经批准或未形成的决议等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发生会议内容泄密事件,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五、严肃保密纪律

22.严格执行医院保密制度,对涉及保密事项严格执行《保密法》,做到不说、不问、不看,不在公共场合谈论涉及医院秘密的工作。

23.限于内部掌握的情况(如疫情动态、医院的经济运行数据等),不得随意对外公布;对正在研究的政策和问题,未经允许不得外传;各种会议需要保密的议题、讨论情况及会议决定未公布之前不得泄露。

24.未经医院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发生违反保密纪律者,医院将根据《保密法》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提醒、谈话、警告、通报批评处理。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及《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医院将加重处罚。

六、严肃财务纪律

25.严格财金管理制度。禁止乱收、错收、漏收各种费用;禁止多收费、变通项目收费。

26.收费员要对所收款项进行日清日结,如有不符,需立即查找原因,及时解决,除必要的备用金外所收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

27.医保涉及资金垫付的,应及时做好催款、回款工作,保障医院利益,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发生违反财务纪律者,医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提醒、谈话、警告、通报批评处理。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及《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医院将加重处罚。

七、严肃廉洁纪律

28.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现金、代金券及礼品。

29.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30.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31.严禁科室和个人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32.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旅游观光、参观考察。

33.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严禁接受患者宴请。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八、严格监督检查

加强组织领导。医院纪律工作和作风建设由党委负总责;纪委负监督责任;分管院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内的纪律工作和作风建设负责;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岗位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明查暗访;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人员的监督考核,加强科室内部教育管理,增强干部职工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一级抓一级,确保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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