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机关:中共中央、国务院。
2、开展时间:为期三年,自2018年1月23日开始,至2020年结束。
3、重大意义: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4、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5、总体目标: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6、打击重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打击14种黑恶势力:(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采取打砸、尾随、恐吓,甚至强行拆除,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黑恶势力;(6)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中,垄断建筑市场、垄断销售、强买强卖的,装修时的“楼霸”等黑恶势力;(7)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的黑恶势力;(8)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黑恶势力;(9)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10)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11)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12)对正常经营商户采取占地不消费、有意制造打架斗殴事件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迫使商户停业、转让、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黑恶势力;(13)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14)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囯跨境的黑恶势力。
7、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8、“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以往的打黑除恶区别。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扫黑必须打“黑伞”,基层“拍蝇”是关键。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个“保护伞”。
10、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11、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扫黑除恶打击重点有五项。一是干预、操纵、破坏系统基建工程项目、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和业务开展的黑恶势力;二是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组织、煽动、参与闹事,严重扰乱医院的办公秩序或暴力威胁甚至伤医伤护的黑恶势力;三是涉及医疗欺诈,雇佣医托、违规违法开展业务的黑诊所,在医疗卫生单位周边违规摆摊设点影响诊疗秩序,并以暴力手段抗拒劝离的;四是系统内部职工涉嫌参与黑恶势力有关活动或者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五是其他影响系统安全稳定的涉黑涉恶问题。
12、举报电话:0534—2687726;举报邮箱:dzjswxfk@126.com